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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1、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登记和公开制度。凡需要录用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同级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送需求信息,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登记整理后向社会公布,并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录用毕业生。
  2、简化毕业生就业办事程序和手续,凡到没有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毕业生可凭市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办理人事手续、户口手续和档案传递手续,各地各部门不得增加其他任何手续。
  3、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切实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毕业生就业竞争环境。毕业生就业市场活动,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主要在校内由学校组织实施。未经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主办以毕业生为主的营利性人才市场活动。禁止向毕业生收取不合理费用,服务性收费必须经物价部门批准,并坚持自愿的原则,对违规收费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和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
  四、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1、加强毕业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就业指导工作。各级政府和大中专学校要高度重视毕业生思想政治工作,密切关注毕业生思想动态,加强工作,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要对毕业生进行就业形势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引导毕业生确定切合实际的就业期望值,形成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和竞争就业的观念,迈好走向社会的第一步。
  2、组织大中专院校实施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教育局组织大中专院校特别是高职院校实施职业资格培训工程,提高毕业生的就业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确定培训基地,鼓励未及时就业的毕业生到教育就业培训中心和有职业资格培训资格的院校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或相近职业(工种)的技能强化训练,指导有创业意愿的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及时为毕业生提供便捷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并按省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鉴定收费标准适当减免鉴定费用。
  3、各级教育、人事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各自的就业市场,通过供需见面会等形式免费为毕业生提供择业机会。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要免费为毕业生提供职业指导和就业岗位信息等服务,并积极推荐毕业生就业。要充分发挥毕业生就业市场的信息资源优势和教育人事代理的服务功能,为毕业生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两年择业期内其档案、户口、党团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学校,也可转入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管。在此期间,代管机构应免其档案保管费和人事代理费用。教育、人事、劳动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动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的相互贯通,实现各类市场的资源共享,共同为毕业生就业服务。
  4、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免费为择业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毕业生,有条件的市、县社区可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给予一定报酬。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的毕业生,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此项费用由当地财政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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