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计划部门有关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抄送同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据此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并统一组织实施。其中市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国债资金项目、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资运用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列入重点审计对象。
第七条 政府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在坚持《岳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的同时,其中城建项目竣工结算实行建设部门初审、财政部门复审、审计机关终审三审制度。
第八条 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财务决算。
第九条 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程的审计监督。
第十条 审计机关在对建设项目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的要求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对未经审计而擅自结清工程款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根据审计情况,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计中查出的以下行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增加概(预)算投资的;
(二)对用公款装饰装修职工住宅,无偿或低价出让国有土地及设施设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设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违反合同规定范围,进行设计而增加概(预)算投资的;
(四)国家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违规搞其他开发性建设、擅自改变资金与建设用途或非法进行房地产交易的;
(五)未按规定签证多付工程款的,或者施工单位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六)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职责,虚签建设事项,或者签证不实,给国家造成较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