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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岳政发[2004]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
  《岳阳市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岳阳市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强化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岳阳市审计局负责对下列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政性资金;
  (二)企业事业组织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自筹资金或者银行贷款;
  (四)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贷款;
  (五)社会公益性资金。
  第三条 中央、省直驻岳单位的建设项目,由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进行审计监督,其审计监督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审计下列事项:
  (一)招投标活动的财务收支情况;
  (二)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
  (三)预算、概算执行;
  (四)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
  (五)投资效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供货、监理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建设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分别进行新开工项目的概算、预算审计,在建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跟踪审计和竣工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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