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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地名管理规定》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地名管理规定》的通知
(岳政发[200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
  《岳阳市地名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三日

  岳阳市地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市辖区内涉及地名的命名与更名、地名的标准化处理、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地名档案的管理等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岛、沙滩、水道、地形区等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各级行政区域和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区片、开发区、自然村、片村、农林牧渔点及街、巷、居民区、楼群(含楼、门号码)等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桥、场等名称;还包括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企业事业单位等名称。
  第四条 国家对地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
  第五条 市民政局是全市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国家、省地名工作规划。
  ㈡指导和协调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㈢制定全市地名工作规划。
  ㈣审核地名的命名和更名。
  ㈤负责市中心城区单位住址编排号,临街门牌编号,住宅区域的编排号及发布工作。
  ㈥审定并组织编纂全市性标准地名资料和工具图书。
  ㈦指导、监督标准地名地址编号的推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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