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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规费征收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5日)宣布失效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规费征收的通告
(岳政告[2004]7号)


  为了切实加强交通规费征收,加快交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交通规费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向车辆、船舶所有者和使用者征收并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管理的专项事业费用。交通规费的费种和征收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2〕44号)确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增设费种或者改变征收标准。

  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港口航务管理、交通规费征稽、道路运输管理和地方公路管理等部门作为执收单位具体负责辖区交通工具的规费征收工作。

  三、交通规费的减征、免征条件由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具体审核工作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决定减征、免征交通规费。

  四、行驶的车辆、船舶拖欠、逃缴交通规费的,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可以责令其所有者或使用者当场补缴应当缴纳的交通规费和滞纳金;不能当场补缴的,可以暂扣其交通规费证件,没有交通规费证件的,可以出具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凭证暂扣车辆、船舶,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五、交通规费票证由省交通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制发、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转借、伪造和买卖。凡涂改、转借、伪造和买卖交通规费票证的,按《湖南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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