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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岳政办函[2005]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规定,结合我市城镇居民生活水平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将我市中心城区(含中央、省属驻市及市直各单位)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每人每月15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元。新的标准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其它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相应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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