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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公民、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5.3保险
  灾害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情况;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保险公司赶赴现场提供定损理赔等保险服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在应急工作中因工伤亡人员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5.4调查和总结
  5.4.1调查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完毕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组织调查,查明导致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原因,并形成调查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5.4.2总结
  市、县(市、区)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应当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改进工作,包括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需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对责任事故,必须找出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应急工作总结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6.保障措施


  6.1信息与通信保障
  6.1.1信息系统
  市应急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在市政府政务网基础上完善功能,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开发和建立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救援力量、救援物资等信息数据库,并与上下级政府之间、与政府部门之间、与专业技术机构之间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
  6.1.2通信保障
  市通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现有专业通信网的基础上,建立省、市、县(市、区)互联,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无线结合的应急通信系统,配备应急移动通信车辆,加强重要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并监督通信企业建立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制订应急通信保障方案,配备应急保障设备设施并进行经常维护。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迅速开通应急通信联络。
  6.1.3指挥部通信网络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通信支持系统,建立应急联动平台。加强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卫星遥感系统等先进技术的运用,实现应急指挥系统的智能化和数据化。市人民政府逐步建立市应急委、市专项应急委的统一指挥场所,包括基本指挥所、预备指挥所、移动指挥所以及地下指挥所等。
  6.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应当储备与应急工作相适应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并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实施定期更新和监督检查。
  6.3应急队伍保障
  6.3.1专业队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逐步建立或者确定政府综合性专门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发挥消防部队的专业救援作用。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组建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卫生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伍,建设、城管、电力等部门组建城市基础设施抢修队伍,通信管理部门组建通信队伍,交通部门组建运输队伍等。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民兵应急分队在应急救援中的作用。
  6.3.2企业队伍
  矿山、危险化学品、电力、供水、供气、林场等企业应当组建企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作为本单位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第一响应队伍。
  6.3.3志愿者队伍
  市应急委逐步建立由高等院校学生组成的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基层政府、共青团组织和基层单位建立由机关干部、民兵组成的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并建立档案,作为应急救援的重要后备力量。确定一批有相关领域抢险救援能力的单位作为抢险救援后备队伍,并掌握其装备、人员构成等情况。
  6.3.4队伍动员方案
  市、县(市、区)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动态数据库,制订先期处置队伍、后续处置队伍、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以及保持应急能力的措施,包括协调调动消防部队、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的方案和措施。
  6.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上交通保障动态数据库,确定保障车船提供单位、数量、功能、驾驶员名册等。市交通局负责协调铁路企业,制订铁路运输应急保障方案。
  6.5医疗卫生保障
  6.5.1医疗卫生队伍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和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确定参与应急医疗卫生工作的医疗人员名单,制定医疗卫生队伍调动方案,并重点建立生物、化学和核辐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
  6.5.2医疗物资
  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储备必要药品、医疗器械,加强特殊医院、病房建设,制订医疗卫生、物资调度等方案。
  6.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应当拟订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各项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的准备方案,并加强基层治安保卫队伍建设,开展群众联防。
  6.7物资保障
  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与需要,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证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应和应急所需服务的提供。
  6.8经费保障
  6.8.1政府专项资金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当年专项资金不足时,财政及时予以保障。应急工作专项资金专款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
  6.8.2企业专项资金
  企业应当设立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
  6.8.3投保
  支持各保险公司推广针对应急工作的险种。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保险公司办理法定保险,鼓励公民、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6.9社会动员保障
  基层人民政府应当制订社会动员方案,确定动员的对象和范围并组织演练。社会动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和村(居)委会具体实施。人民群众参与应急工作,有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
  6.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规划、建设、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和管理时,应当充分考虑突发公共事件安置人员的需要,使部分公园、广场、人防设施、体育场馆等具有接纳紧急避难人员的功能。市、县(市、区)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应当建立紧急避难场所信息库,掌握其地点、功能、可容纳人数、目前使用情况等信息。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在突发公共事件期间,有临时安置灾民的义务和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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