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基本响应程序
4.3.1基本应急
4.3.1.1先行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快速作出反应,指派本单位救援队伍或者本辖区有关力量进行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危险源和现场,疏散现场人员,并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监视、控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随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保护好现场。
4.3.1.2设立现场指挥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应急委、专项应急委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有关领导和人员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紧急救援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人民政府、主管和责任单位、有关应急救援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人任指挥长,抢险工作现场指挥由公安、消防等主管和责任单位负责人担任,特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指挥长分别由省特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定。
●现场指挥部应当设在事发现场周边适当位置,由市、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供通信、信息、治安等保障,或者在具有视频、音频、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讯车辆上设立现场指挥部。
4.3.1.3现场应急基本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等救助措施;
●迅速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加强巡逻、维护社会治安等控制措施;
●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等保护措施;
●对现场加强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偶合事件发生的预防措施;
●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等安定公众生活的措施;
●决定启用本级人民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组织运输经营企业优先运送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包括依法限制公民某些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等。
4.3.1.4应急恢复同时进行
在应急工作中,恢复与减灾行动能同时进行的,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当地人民政府同时做好恢复和减灾工作。
4.3.2扩大应急
4.3.2.1请求支援或者申请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
当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不能有效处置或者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支援或建议启动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当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不能有效处置或者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市人民政府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支援或者建议启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4.4指挥与协调
4.4.1市应急指挥部与现场指挥部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
4.4.2现场指挥部与其他单位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各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由现场指挥部分配任务。当地人民政府必须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发挥主要作用。
4.4.3现场专家组
现场指挥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设立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参谋作用,确保指挥决策的科学性。
4.5新闻报道
4.5.1新闻报道的原则
新闻报道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和及时准确的原则。重点报道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各级政府组织干部群众积极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措施和情况,现场救援队伍、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部队官兵、公安干警和广大人民群众在抗击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感人事迹,捐款捐物支援灾区等情况。
4.5.2新闻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除国家规定保密的外,应急指挥部应当确定新闻发言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对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及国家机关作出的应急工作指示、决定、命令,必须及时通过媒体公开。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为同级应急委、专项应急委成员单位。
4.5.3现场采访
记者按照国家规定赴现场采访,由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
4.6应急结束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已经停止,伤亡人员、被困人员已经救出并得到妥善救治和基本安置,无次生、衍生、偶合灾害发生时,分别经市应急委办公室、市专项应急委办公室现场检查,并征询专家意见后,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决定结束应急行动,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灾民安置
民政部门应当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继续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接收、发放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受影响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人员救助、抚慰、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矛盾和纠纷。
5.1.2疫病控制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终末消毒、疫情监控和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5.1.3现场清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清理。
5.1.4恢复与重建
市、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进行重建工作,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市、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交通、铁路、邮电、建设、城管等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快修复被破坏的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基础设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损失评估报告、受影响地区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对受影响地区的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支援。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情况制订扶持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5.1.5征用补偿
有关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致使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补偿。
5.2社会救助
5.2.1募捐
提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恢复重建工作捐赠资金和物资。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经常性的募捐活动;积极吸纳国际非政府组织捐赠救助款物。侨务联合会应当加强与广大华侨、侨胞的联系,帮助有赈灾意愿的华侨、侨胞实现其意愿。
5.2.2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