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3.1信息监测、通信网络
市、县(市、区)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监测、通信网络。市应急委办公室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
3.3.2报警电话
广泛宣传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各级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向社会公布接警电话。逐步确立一个统一的报警电话和报警系统。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预警级别的确定
3.4.1.1预警级别的划分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潜在危险性、紧急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确定。
3.4.1.2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
一般预警(Ⅳ级)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较重预警(Ⅲ级)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严重预警(Ⅱ级)和特别严重预警(Ⅰ级)由省人民政府确定。法律、法规、规章对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4.1.3预警级别的确定程序
市、县(市、区)专项应急委、应急委办公室收集、核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组织专家研判,提出建议,报同级专项应急委或者应急委审定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决定预警级别,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人民政府。
3.4.2预警警报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后,确定预警级别的人民政府以及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媒介、网络向社会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警报。条件具备的单位,应当通过电子显示屏、短信传播等方式转发预警警报。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确定
4.1.1.1级别的划分
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级别,按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确定。
4.1.1.2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确定主体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由市人民政府确定,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由省人民政府确定。法律、法规、规章对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确定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1.3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确定程序
市、县(市、区)专项应急委、应急委办公室收集、核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提出建议,报同级专项应急委或者应急委审定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决定,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4.1.2分级启动预案
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确定后,负责处置该突发公共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事发地低级别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同时启动具体行动方案。
4.1.2.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市、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4.1.2.2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响应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市、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4.1.2.3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响应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市人民政府应急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军分区、武警支队。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4.1.2.4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事发地县、市、区应急委立即启动县、市、区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具体行动方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必要时,市人民政府专项应急委给予支援。
4.1.3情况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及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接到信息后立即逐级向上级报告,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同时向同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法律、法规、规章等国家有关规定对报告的部门、时限、程序等另有规定的,除按本总体应急预案上述规定报告外,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有关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谎报、瞒报、漏报和缓报。
4.1.4特别情况的处理
●突发公共事件跨国(境)的,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突发公共事件跨省行政区域的,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采取应急措施。
●突发公共事件跨市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与有关联的地、市、州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突发公共事件跨部门的,同时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市应急委对应急工作进行协调。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偶合事件的发生。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完善市、县(市、区)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现有的专业通信网和各级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网。现场指挥部采用手机、手提电脑等通信手段,通过无线通信网络进行通信联络。市、县(市、区)应急委、专项应急委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互联网终端,并利用公用通信网建立通信联系。
4.2.2值班
应急处置期间,事件发生单位和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基层组织、有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每日向上一级报告一次情况,重要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4.2.3现场信息采集
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失踪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救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和现场救援队伍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现场信息由现场指挥部采集,及时向县以上应急委或者专项应急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4.2.4市外信息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者影响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由市人民政府及时与所涉及或者影响的地、市、州人民政府取得联系,通报有关情况。
4.2.5涉外涉港澳台
突发事件中有外籍或者港澳台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市人民政府及市外侨办、市台办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上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