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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应急委,由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和分管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应急工作)的副市长和军分区首长、武警支队领导、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任副主任,有关副秘书长、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及参与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1.1.2市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市可以设立若干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委)或专项应急指挥部,为全市专项应急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全市相关专项应急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相关专项应急工作;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下,具体负责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监督县、市、区专项应急委的工作;市应急委交办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专项应急委,由分管副市长任主任,相关副秘书长、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主要参与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主任或者成员。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等有关负责人为有关专项应急委的副主任或者成员。
  ●市专项应急委的设置由市应急委研究确定。决定不设立专项应急委及其办事机构的,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管理和日常应急预防工作由该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承担,重大事项由分管副市长协调,并分别负责履行本预案中有关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及专项应急委的职责。
  2.1.2市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市应急委设立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长任总指挥,有关副市长和军分区、武警支队等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统一指挥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可以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并可视情况在事件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指挥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若干专门小组。
  ●市专项应急委可以视情况在事件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指挥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若干专门小组。
  2.1.3市应急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
  2.1.3.1市应急委办事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为市应急委的办公室,承担市应急委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督促落实市应急委作出的决定和指示;
  ●拟订或者组织拟订市人民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执行情况,并给予指导;
  ●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专业技术机构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工作情况,并给予指导;
  ●汇总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建议;
  ●承担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统一信息系统、应急指挥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组织制订安全常识、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计划和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演练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督促落实;
  ●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2市专项应急委办事机构
  市专项应急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承担市专项应急委的日常工作。办公室的具体职责,由各专项应急预案规定。
  2.1.4市应急工作专家委员会
  市应急领导机构、应急指挥机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应急工作专家委员会。其职责是:平时为市应急委、专项应急委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为市应急指挥部及现场指挥部提供指挥咨询服务。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分别由市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另行确定。
  2.1.5市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
  在市应急委、专项应急委的领导下,实行应急工作分工负责制。市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是专项应急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参与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履行相关职责,为应急工作提供支持与保障。专项应急工作的具体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由市专项应急预案规定。
  2.1.6县、市、区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和应急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组织机构,并履行相关职责。
  2.1.7乡镇人民政府应急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实行群防群控、群防群治。
  2.2组织体系框架图
  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报警、接警、处置、结束、善后和灾后重建环节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必须在市应急领导机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充分履行职责,切实做到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紧密配合,高效运转。市应急指挥机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和现场指挥组织的协调运作关系见下图。
  2.3应急联动机制
  市、县(市、区)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及其办公室平时加强与上级驻本地单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工作联系,通报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共同组织应急演练。

3.预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政府监测
  市、县(市、区)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应急工作牵头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监测、安全评价、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数据库,划分监测区域,确立监测点,并重点加强对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监控,认真监测、收集分析各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时分别逐级向其上级报告,同时通过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上传,不得谎报、瞒报、缓报。应急工作牵头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同时分别向同级应急委、主管部门报告。对于重大、特别重大情况,可以同时向省、市专项应急委和省、市应急委办公室报告。
  3.1.2公众报告
  公民、组织发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当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有关专业技术机构报告。对多发、易发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事故灾难,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相关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通报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引发的事故灾难情况。鼓励公民报警。
  3.2预警
  3.2.1信息收集
  市、县(市、区)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随时接收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重大、特别重大信息应当立即报告省、市专项应急委和省、市应急委办公室。
  3.2.2信息处理
  市、县(市、区)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分析,必要时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可能性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人民政府通报。市专项应急委、市应急委办公室应当将重大、特别重大情况立即报告市专项应急委、市应急委负责人。情况严重的,市专项应急委应当指派有关人员立即赶赴事发地,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妥善处置,防止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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