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应急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森林防火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
●事故灾难应急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
●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信访条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
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等。
1.4.2其他依据
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市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湘政办函〔2004〕143号);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三定方案”等。
1.5现状
我市是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频率较高的地区。一是自然灾害多发。东部多山的地理构造,纵横发育的溪河,中、西部复杂的江湖关系,加上湿润型气候,使得水患频发,并伴有地质灾害发生。同时,旱灾、生物灾害每年都有发生,森林火灾时有发生。发生地震的可能性存在。二是事故灾难严重。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特种设备、建设工程、交通和环境污染等事故时有发生,供水、供气、供电等事故隐患存在。非煤矿山较多,地质条件复杂,矿山安全事故也有发生。三是公共卫生事件每年发生。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动物疫情常见,传染病防治难度较大。四是社会安全隐患较多。群体性事件增多,各种不稳定因素存在。
1.6适用范围
●本总体应急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发生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市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预案是本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具体适用于各该专项应急预案范围内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适用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市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2.1.1.1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为全市应急工作的综合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决定启动市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监督市专项应急委和县、市、区应急委的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