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房地产开发规划和验收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论证,由规划部门组织发展改革、建设、国土、房产、园林、城管、环保、消防等部门参与会审。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规划部门组织重新评审。
(二)规划部门依法督促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建设部门依法管理在建工程项目,严格施工许可证发放,加强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房地产部门负责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建设内容和期限完成项目建设。各部门应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部门提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四、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管理
(一)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15日内,到房地产部门领取《岳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记录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并于每月5日前送房地产部门审查和备案。
(二)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公示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置项目公示牌。项目公示牌应按房地产部门规定的规格和要求制作,明示项目的基本情况、规划设计要点、销售条件及其它需要提醒消费者注意的警示内容。
(三)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按35%执行。凡项目资本金不落实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资本金的管理工作方案,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并监督执行。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必须符合规定条件,解决好拆迁安置遗留问题。受让人应当是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严禁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拆零转让或变相分包转让。
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到房地产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使用《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按规定到房地产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预售,不得接受消费者的认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定金(订金)或预付款,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