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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通知
(岳政发[200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大监管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计划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应当制订年度计划,由当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建设、房产、国土、规划等部门于年初根据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年度住宅建设计划和城市规划确定。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主要用于控制开发规模,防止盲目投资,各部门不得随意修改。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规模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建设、房产、国土、规划等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确定。各部门应当严格审批,联动管理,防止房地产开发规模失控。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在出让合同中载明环保、城市规划等方面的要求,受让单位不再办理计划立项、环境评估、选址定点手续。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
  (一)凡确定为开发经营性用地的土地,受让人竞得后,必须依照规划要求、用地性质,依法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后,方可进行开发建设。
  (二)房地产开发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规划部门应当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城市规划设计要点及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提出书面意见;房地产部门应当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提出书面意见。国土部门应当将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查依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违反出让合同约定未动工开发的,由国土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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