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质灾害监测方法
采取汛期巡查和常规监测相结合、专业单位监测和群众监测相结合、定期监测和汛期连续降雨时加密监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监测。
1、汛期巡查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每年汛期是地质灾害高发时期,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专业队伍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落实监测责任。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开展责任范围的地质灾害隐患巡查。
2、群测群防监测
利用已初步建成的群测群防网络,由当地政府组织,国土资源部门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共同参与,对发现的隐患点落实监测人,通过监测及时掌握隐患点的动态变化情况,一旦发灾,能及早发现,主动避让。
(三)监测责任单位、责任人
1、自然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监测责任落实到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2、危及铁路、公路、水利水电、航道、通讯、大型游乐及景区客运等基础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监测;
3、其他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由防灾责任单位负责监测。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认真贯彻实施《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行政,提高管理水平。
(二)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尤其要抓好汛期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全面提高防灾能力。
(三)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体系和群测群防网络,对已发现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要逐一编制防灾预案,由当地政府逐一落实防灾责任单位、防灾责任人及监测预警人员,向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对象发放地质灾害预防明白卡,并在危险区域竖立警示牌,将防灾措施落实到位。
(四)进一步加强地质环境的保护和监管,依法开展矿产资源开采、城镇规划和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地质灾害调查工作,防止和杜绝人为因素引发地质灾害。
(五)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汛前抓好防灾部署,严格落实各项汛期地质灾害防灾制度,推行地质灾害险情通报制度、地质灾害隐患防治督导制度、防止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监察制度,实现管理减灾。建设、水利、交通、铁路等部门应分别做好城镇、河湖、水库、公路、铁路范围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