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房屋出租及门店装修税收专项清缴活动的通知
(岳政办发[200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
为整顿和规范我市房屋出租及门店装修税收秩序,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房屋出租及门店装修税收开展一次专项清缴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缴对象
全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及附属设施使用权出租、转租业务和门店装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包括各级各类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业户及城乡居民。
二、清缴内容
(一)依法实施房屋出租及门店装修税收管理,建立征管档案,进一步澄清房屋出租及门店装修市场税源。
(二)追缴纳税人应纳地方税收。纳税人自2003年1月1日以来有出租、转租及门店装修业务的,必须在本通知发布后30日内,主动自查申报补缴未缴或少缴的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款。逾期不补缴的,由税务机关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依法予以追缴,单位从事出租、转租业务及从事门店装修业务未缴或少缴地方税收的,追征期延伸至2002年度。
(三)规范房屋出租及门店装修税务发票管理。全面清缴销毁纳税人使用的非法票据,并依法作出处理,在此基础上全面启用税务机关监制的租赁业专用发票。同时,对门店装修业务全面启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建筑安装发票。
(四)规范房屋出租及门店装修税收征管方式。对纳税人按规定建立相关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健全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实施查账征收;对不符合实施查账征收条件的,由主管地税机关依法核定应纳税款。
三、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清缴活动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全面完成清缴工作任务时结束。
四、要求
(一)凡未缴、少缴应纳税款或使用非法票据办理房屋出租、门店装修业务价款结算的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和缴纳应纳税款,缴销非法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