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殡葬管理规定》的通知
(岳政发[2005]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
《岳阳市殡葬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七日
岳阳市殡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
殡葬管理条例》、《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市殡葬改革管理的方针是: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规划区、县(市、区)城区、县(市、区)城镇建设规划区和平原湖区实行火葬,提倡偏远山区实行火葬,破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理丧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殡葬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把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城管、国土、林业、环保、交通、卫生、工商、物价、规划、监察、民族宗教等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本单位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士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他人不得干涉。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