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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市直单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市直单位严禁设立各类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现有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必须限期撤销,其资金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划转。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开设收入或支出账户,否则视同私设“小金库”进行处理。
  第十条 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统一设立“岳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用于记录、归集、核算和反映市级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并按部门和单位设置收入分类账,按非税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资金定期划解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拖延、滞压和挪用。
  第十一条 非税收入采取直接征收和委托征收两种征收方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征收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法定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并将委托协议送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备案;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直接征收或委托有关单位征收。法定执收单位和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委托其他单位征收非税收入的,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行为实施监督,并承担受委托征收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征收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
  第十二条 执收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收缴分离”制度,征收非税收入时,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督促缴款人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将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执收单位当场收取现款的,执收单位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将所收款项全额纳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应当在所有营业网点开办非税收入收款业务,方便缴款义务人和执收单位缴款。
  第十三条 执收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征收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摊派非税收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由执收单位提出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随意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也不得擅自设立非税收入项目和扩大征收范围。
  第十四条 对执法机关直接没收违法者的财产、物品和追回违法者盗骗他人的赃物及违法者无现金支付能力而抵付罚款的物品,由市直执法机关造具罚没物品清册报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统一处置。其中:属于必须销毁的伪劣、淫、毒等物品,由公证机关公证后统一进行销毁;属于可变卖的各种新旧物品统一由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公开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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