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用水单位应把节约用水措施纳入技术改造计划,不断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污水处理回用量。
第三十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计量装置,并按时缴纳水费。
城市用水户必须按用水性质分类装表计量,不同性质用水共用一只水表的,按照其中最高水价类别计费。
各用水单位要按规定安装水表并保持计量设施齐备、完好。
城市用水户要实行一户一表制,进户水表改装经费由用户承担,主管和总表由供水企业承担。
第三十一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节水型器具和设备。禁止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水表、龙头、阀门和管材。对不合格的产品,经营单位不得销售,建设单位不得采购安装。
第三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坏或者擅自启闭、填埋、封盖、堵塞城市供水管网中的阀门、水表、管道以及公用消防栓等公共供水设施。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用水性质。
禁止盗用和转供城市公共用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供水条例》、《
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涉及环保、卫生、技术监督等部门处罚权限的,由上述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对盗用和破坏城市供水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阻碍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