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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规定

  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规定的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业务。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转让供水工程,确需转让的,应按照国家特许经营的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当及时维修,确保安全运行。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从事有碍上述供水设施安全、维护、管理的行为。
  供电部门应当确保供水企业的电力供应和供电安全。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设施的产权,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水表表井及表后设施(指水流方向)属于城市供水企业,表前设施属于用户或房屋产权人所有。
  (二)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供水设施归用水单位所有。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自行维护、管理供水设施的,应接受供水企业的监督、检查;产权人也可以委托供水企业维护、管理,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八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网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四章 城市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通过招标方式获得。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经政府批准与获得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经营管理、技术管理负责人具备相应的从业经历和业绩,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
  (三)相应的资金能力;
  (四)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与所申请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偿债能力;
  (五)可行的经营方案及服务承诺;
  (六)政府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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