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
7、负责供水市场的特许经营审核、城市供水企业的资质管理和二次供水单位供水设施管理工作;
8、依法查处城市供水用水违法违规行为。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岳阳市水务局的指导。
卫生、工商、环保、质监等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合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第七条 对在城市供水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九条 凡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供水企业,必须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取水许可证。其中作为生活饮用水的,还应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十条 凡取用城市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必须装表计量,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水资源费。未装表计量的,按装机容量×24小时计算每日取水量。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在城市规划区凿井取用地下水。在城市规划区内确需兴建地下取水工程和进行勘察钻探的单位,应当经水资源论证后,采取保护地下水的措施,做好不同含水层的封隔工作,防止破坏和污染城市地下水。
第十二条 在地表水取水点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和地下取水点半径100米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行为。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与设施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在城市自来水管网能够到达地区,限制新建自备供水设施。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方可承担设计、施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