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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规定

岳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岳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7月14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罗碧升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岳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人民生活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
  本规定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城市用水户的生活、生产、经营性用水和其它用水。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城市供水用水,遵循合理开发水源和科学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用水事业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订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市供水基础设施。
  第六条 岳阳市水务局是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实施城市供水用水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全市供水用水行业管理;
  2、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水用水规划,制定行业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参与有关城市供水、用水工程的审查、论证和验收;
  4、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工业用水量的水平衡测试,组织开展城市供水用水新技术的开发、利用和推广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5、管理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水质和水压,定期上报水质资料和发布水质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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