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以下重大事项报市国资委核准后执行:
1.企业重要子公司股权、产权变动(包括合并、分立、改制等);
本办法所称企业重要子公司,由市国资委与企业商定。
2.企业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高风险业务;
3.进行重大投资。单项资本性(股权、产权)投资低于1000万元;
4.企业登记事项、管理职责发生重大变化。
(二)企业以下重大事项报市国资委备案:
1.为他人(不包括企业出资的全资子公司或绝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低于500万元;
2.企业重要子公司对外资本性投资(股权、产权)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
3.企业调整主营业务;
4.企业重要子公司的资产评估。
企业应当自作出决策或事件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 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报市人民政府、市国资委审批、核准、备案的重大事项,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请示(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情况说明;
(三)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董事会决议或国有独资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四)依法广泛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意见的情况;
(五)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企业一次性予以补齐。建立重大事项报告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一)市国资委自收到审批事项材料后,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批复或转报市政府。
(二)市国资委自收到核准事项材料之日起,原则上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回复一般分为三种情形:(1)通过。(2)提示,即对存在问题的事项,要求企业进行纠正或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3)否决。
(三)市国资委自收到备案事项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未提出异议的,视备案通过。市国资委除对备案事项存在问题进行提示外,一般不出具答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