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定资产增加
(1)凡须新增加固定资产应由有关部门提出报告,送计划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后,按有关程序报批。
(2)固定资产的增加,应由有关职能部门组织验收,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及有关凭证送交财务部门及管理部门等进行登记、入帐并登记“固定资产登记卡”(见附件二)和《固定资产目录》(见附件四)。使用时,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一式数份交各有关部门登记。在验收或投入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在索赔期内抓紧办理索赔事项。
(3)固定资产盘盈由财务部门及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后,可补办固定资产增加手续。
(4)用横向或纵向课题经费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手续进行验收,登记固定资产帐、卡、目录。
2、固定资产减少
(1)固定资产的调拨,原则上实行有偿调拨,调拨的固定资产要合理作价。固定资产有偿调拨给同一主管部门所属的单位,由单位自行决定;有偿调拨给主管部门以外的单位的,批量总值(按原值累计)在三万元以内的由单位自行决定,三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需经主管部门批准;批量总值在十万元以上的,须一式四份报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调出固定资产所得的价款,全部转作修购基金使用,同时将上级的批复交财务部门作帐务处理。
(2)固定资产的无偿划转,按市财政局财国[91] 269号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通知》有关手续办理。
(3)用固定资产投资创办企业、参股经营、合资经营、以及进行企业兼并或拍卖等,必须进行固定资产价值评估,应按国务院第91号令《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穗府[1989]58号文《
广州市国营企业资产评估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和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
(4)固定资产报废及盘亏处理,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见附件三)和固定资产待处理报告一式数份,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批量总值(按原值累计)三千儿(含三千元)至五万元以内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量总值在五万元(含五万元)至十五万以内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及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批量总值在十五万元(含十五万元)以上的报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