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26日)废止广州市科委、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科研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科条字[1992]09号)
各主管局、总公司、市属科研单位:
科技体制改革对科研单位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加强我市科研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现将《广州市科研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市科委。
附件《广州市科研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试办法》
广州市科委会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科研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试行办法
固定资产是科研单位的主要实验手段。为了适应科技体制改革和科学研究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加强我市科研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促进科研单位的事业发展,根据国发[1991] 3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科研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的划分、计价
1、固定资产(按其性质划分)是指:房屋及建筑物、专仪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及音像资料、土地和其它固定资产等六大类,且具备以下条件:
(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2)房屋、建筑物、专用仪器设备的单位价值在1511元以上;
(3)一般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在611元以上。
另外,土地、图书及音像资料列入固定资产专项管理,单列填报。
2、固定资产按其使用状况可划分为以下几类:
(1)科研生产在用固定资产,指直接服务于科研,试制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
(2)非科研生产在用固定资产,指非直接服务于科研、试制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