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26日)废止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民营科技型企业科技人员临时因公出国(境)申办办法》的通知
(穗科字[1996]5号)
各区、县级市科委、外办,各民营科技型企业:
现将《广州市民营科技型企业科技人员临时因公出国(境)申办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九日
广州市民营科技型企业科技人员临时因公出国(境)申办办法
一、为进一步理顺我市民营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人员临时因公出国、赴港澳进行业务洽谈、考察活动的申办渠道,根据穗府[1994] 92号文《
广州市民营科技型企业管理规定》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公有性质的民营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人员临时因公出国、赴港澳,其申办手续按现行规定办理。
三、没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公有性质的民营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人员临时因公出国、赴港澳,由市民营科技型企业协会负责办理政审意见后送市科委统一向市外办申办;
四、凡属通过市民营科技型企业协会办理科技人员临时出国、赴港澳的政审意见,其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守法经营、信誉高、经营地点稳定;
(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规模较大,经营效益较好,其中企业的资产总额须大于100万元,固定资产大于10万元,年总收入大于100万元,年实现利润大于10万元,并依法纳税;
(三)企业研究开发任务饱满,研究开发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和国家高新技术发展领域,或承担了列入区、县级市、广州市科技计划的重点、星火、火炬、成果推广等计划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