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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申请认定市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申请单位应首先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区、县级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提出申请,填写申报书,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委。市科委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予以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并颁发认定证书。
  中央部属或省属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可直接向市科委申请。
  第六条 经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可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 市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经认定2年后,应达到以下指标,否则市科委将撤消其认定:
  (一)在孵企业必须达20家以上,其中在孵化场地内的企业占80%以上;
  (二)毕业企业与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2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第八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的市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市科委以后每年年审1次。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七条所列条件的,审定为不合格。
  第九条 市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暂停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年审不合格的;
  (三)拒报或不如实申报有关年审材料的。
  第十条 市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市科委取消其认定:
  (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二)连续2年年审不合格的;
  (三)连续2年拒报或不如实申报有关年审材料的。
  第十一条 进入市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孵化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工贸总收入在50万元以下,运营不到2年;
  (二)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
  (三)开发能力较强,有自己的开发产品,产品技术水平较高,商品化、产业化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五)企业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良好的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中心的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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