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26日)废止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科字〔2000〕71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市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市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对我国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工作的原则意见》及参照《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管理工作,市科委火炬计划办公室具体办理有关事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为孵化以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为主的科技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及相关配套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申报市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孵化企业的场地不少于2/3。孵化场地属自主物业的,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孵化场地属非自主物业的,注册资金在350万元以上;
  (二)经营管理人员结构合理、素质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占总人数的70%以上;
  (三)具备基本的服务设施,具有一定的服务功能,能为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等多方位的服务;
  (四)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