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旗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要逐步探索建立重大决策绩效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关系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要建立跟踪问效制度。对造成重大决策失误的,要追究决策者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并安排实施。
第二十二条 政府各部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反馈执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依法行政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规范行政权力,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政府文件的合法性。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决策涉及法律法规的事项和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政府各部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制度、听证制度、监督制度等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