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修订)(发布日期:2009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09年8月21日)修订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乌政发[2005]179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
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的决定、决议,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的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全面建设法治政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切实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 政府职能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六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市经济运行,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物价稳定。
第七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制。加强信用建设,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