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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阜阳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评比表彰活动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阜阳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评比表彰活动通知
(阜政办秘〔2009〕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支持和各普查单位的配合下,经过全市相关普查人员两年多的努力,我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已全面完成,并通过省普查办验收。市政府经研究决定,对在全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原则

  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以普查工作实绩为依据,杜绝弄虚作假。

  二、表彰项目、对象和名额分配

  表彰设全市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两个奖项,对象是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所有参加污染源普查的单位及在职人员,重点放在基层单位和普查工作一线人员。

  (一)先进集体:从参加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污染源普查机构,乡、镇、街道政府,有关科研事业单位和普查对象单位中进行评选。具体比例是:

  1.县、市、区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统计、建设、财政、公安、工商、宣传等部门)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其他有关单位                20%

  2.县、市、区污染源普查机构          20%

  3.环保系统的有关单位              30%

  4.农业、畜牧业系统内的单位           25%

  5.各类普查对象                 5%

  (二)先进个人:从参加污染源普查的各类人员(包括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数据录入和处理人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等)中评选。具体比例是:

  1.组织污染源普查的各级领导          5%

  2.污染源普查机构中长期从事普查工作的人员   5%

  3.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数据录入和处理员(包括企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从事普查的人员)            35%

  4.参与普查工作的其他人员(包括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供普查技术支持和服务的单位有关人员)       10%

  (三)全市先进集体名额总数30个,先进个人名额总数80个(具体分配名额见附件1)。

  三、评选条件和标准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先进集体按得分总数选拔。总分数由基本分和附加分组成,满分100分。基本分是完成各阶段任务的基本要求,满分为50分;附加分是出色或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奖励分,满分为50分。

  1.组织准备与宣传工作

  领导高度重视,关心普查各阶段工作;所辖区域内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计划组建;召开当地普查工作动员会议,全面部署辖区内普查工作;认真执行普查方案,严格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各阶段工作组织动员得力;职责分工明确,部门沟通、协作顺利;制订有完整的适合本地区实际的普查实施方案、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和各种规章制度;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按要求配备、培训和管理。

  认真制定宣传计划,并按照普查进度逐步开展,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在有关主流媒体中开辟普查专栏或节目,刊登文章和消息;在显著位置张贴各种宣传标语或宣传画,制作大型广告牌等,形成报纸、广播、电视、网站、广告牌等多方位的立体宣传,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完成上述工作得基本分5分。

  2.经费预算和落实情况

  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根据普查方案编制经费预算和分年度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较早落实普查经费,分年度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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