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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集体土地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如实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集体土地权利证书不得涂改。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集体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宗地是指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

  第八条 集体土地登记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土地登记申请;

  (二)地籍调查;

  (三)权属审核;

  (四)公告;

  (五)注册登记;

  (六)发放或变更土地权利证书。

  前款第(四)项规定仅适用于初始登记,公告时间不少于15 日。

  第九条 一个土地权利人合法拥有或者使用两宗或两宗以上集体土地的,应当按宗地申请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共同拥有或使用同一宗地的,应当各自申请登记。

  第十条 集体土地权利人申请土地权利登记,必须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土地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申请办理未成年人土地登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第十二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登记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辖区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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