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凡未依法办理工程报建手续或未按标准缴纳报建规费的建设工程项目,市规划局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建设局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进场施工,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受监,监理部门不得实施监理,市房产局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二条 市规划局、市建设局依法对不依法办理报建手续、未按标准缴纳报建规费、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以及少报多建的违法违规项目实施监督查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应依法责令其停工,限期补交报建规费,补办工程报建手续,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云溪区、君山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发布之前的建设项目报建时应缴的各项费用仍按原规定缴纳。
附件:
岳阳市城区建设工程报建收费标准一览表
单位:元/㎡
序
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文号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住宅
| 非住宅
|
1
| 城市配套费
| 湘价费字〔2001〕
261号
| 37.3
| 43.3
|
|
2
| 质监费
| 湘价费字〔2001〕
261号
| 1.2
| 1.7
|
|
3
| 定额费
| 湘价费字〔2001〕
261号
| 1
| 1.5
|
|
4
| 人防费
| 湘价费字〔2001〕
55号
| 8
| 8
| 1、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9层以下、基础开挖(或埋置)深度3米以上(含3米)的民用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必须按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未建的由人防部门审查核定后按应建面积每平方米收取1400元。
2、凡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了人防设施的,不再收取人防工程易地统建费。
|
5
| 白蚁预防费
| 湘价费字〔2001〕
275号
| 2
| 2
| 含药物成本0.74元/m2、15年的后备金0.5元/m2
|
6
| 劳保基金
| 湘政办函〔1992〕
249号
| 28
| 36
|
|
7
| 墙改基金
| 湘价费字〔1994〕
75号
| 3
| 3
| 按有关规定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的,按规定比例给予返退。
|
8
| 散装水泥
基 金
| 湘财综字〔1999〕
26号
| 1.5
| 1.5
| 按有关规定使用了散装水泥的,按规定比例给予返退。
|
9
| 价格调节
基 金
| 湘政发〔2001〕
17号
| 2
| 2
|
|
10
| 防洪资金
| 湘政发〔2001〕
31号
| 1
| 1
|
|
11
| 抗震设防费
| 湘价费〔2005〕
86号
|
|
| 每个项目按1600元包干收取
|
合 计
| 85
| 100
| 不含抗震设防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