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批准按集镇、村庄规划自行还建的,其“三通一平”工程补偿、超深基础、有关手续补偿分别按上列“其他建制镇”标准下浮10%-15%执行。
还建安置的村(居)民在规定期限内拆迁腾地的,对户主按拆除房屋补偿总额的6%给予奖励。货币安置不予还建并在规定期限内交房腾地的,对户主按房屋收购总额的8%给予奖励。
区、乡两级政府和村(居)委会积极工作,在市、县政府规定期限内协助建设单位和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完成所属征地拆迁任务的,经验收认定后,可由建设单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原则上为:市以上项目为征地拆迁总额的1-1.5%;县、市、区项目为征地拆迁总额的0.5-1%。奖励落实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直接监督当事双方签订合同确定和兑现。设立奖金制度后,原“征地拆迁协调费”一律取消。
四、关于本通知的适用范围与效力
本通知所称居民系指近几年来经依法批准“村改居”的居民。
本通知有关补偿标准,除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外,其他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下浮5-10%执行(已分别列明的除外)。
本通知发布后,市政府岳政发〔2001〕24号文件及附件中对应的补偿办法和标准停止执行。
附件:1、林(苗)木花卉补偿标准
2、部分房屋装饰装修项目市场重置价格表
3、部分附属设施项目市场重置或补偿价格表
二○○五年九月二日
附件一:
林(苗)木花卉补偿标准
种 类
| 规 格
| 补偿标准
| 说 明
|
经济林木(包括果园、茶园等)
| 平均树高2米及以上的或平均冠径4米及以上
| 按
邻
近
水
田
前
三
年
平
均
年
产
值
的
| 5倍
| 要求每亩达到合理密植株数,否则按比例打折计算。下同。
|
平均树高1.5米不足2米或平均冠径3米不足4米
| 4倍
|
平均树高不足1.5米的或平均冠径不足3米
| 1至
3倍
| 树高1-1.5米或冠径2-3米的为3倍;树高0.5-1米的或冠径1.5-2米的为2倍;树高0.5米以下或冠径1.5米以下的为1倍
|
特种用途林木(含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等)
| 平均树高4米及以上
| 4倍
| 要求树木郁闭度>60%,否则按比例打折计算。
|
平均树高3米以上不足4米
| 3倍
|
平均树高1.5米以上不足3米
| 2倍
|
平均树高不足1.5米
| 1倍
|
花卉
苗木
| 栽种4年及以上
| 4倍
| 指固定的花圃、苗圃,要求郁闭度>70%,否则按比例打折计算。
|
栽种2年以上不足4年
| 3倍
|
栽种1年以上不足2年
| 2倍
|
栽种不满1年
| 1倍
|
用材林木
(含竹木)
| 一类
| 60%
| 要求树木郁闭度>70%,否则按比例打折计算。
|
二类
| 50%
|
薪炭林木
(灌林木)
|
| 30%
| 要求树木郁闭度>40%,否则按比例打折计算。
|
注:零星林(苗)木,折合成公顷或亩予以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