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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补偿标准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补偿标准的通知
(岳政发[2005]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各单位:

  为确保我市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被拆迁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严格土地管理、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现就我市征地拆迁有关补偿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对征地林(苗)木花卉补偿方式进行调整

  在项目建设红线范围内征收或临时使用的土地上栽植特种用途林、经济林等林(苗)木和各种花卉的,一律改为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结合平均树高或平均冠径等情况计算林(苗)木与花卉补偿(见附件一)。

  在林地中套(间)种农作物或在旱地、菜地植树的,从其价值高类或主作物类进行补偿,低类或次作物不另补偿;在稻田中栽植林(苗)木花卉的一律不予补偿。

  经济林木、特种林木、花卉苗木等能够移栽的,尽量移栽;用材林木等能够砍伐变现的,尽量砍伐变现。采用移栽或砍伐的,由征地方酌情补偿误工费。

  盆栽的苗木花卉不予补偿。

  征地调查公告发布后抢栽的林(苗)木花卉一律不予补偿。

  二、对拆迁房屋及其装修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因建设拆迁或收购村(居)民有合法批准手续房屋的,平房、杂屋、偏屋、棚屋仍按市政府岳政发〔2001〕24号文件规定标准补偿,但砖混(木)楼房的拆迁单价和收购单价分别上调5%、10%补偿。

  根据国家“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宅基地户主必须系本村(居委会)常住人口,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超过法律规定的宅基地不予补偿,其地上建筑物一律按同类房屋拆迁或收购单价的70%补偿。凡杂屋、偏屋对外租借住人的,一律仍按杂、偏屋补偿。

  对拆迁或收购村(居)民有合法批准手续房屋的装饰装修补偿改为按市场重置价补偿(见附件二)。今后,各种装饰装修材料的市场价格由市物价事务所和市征地拆迁中心定期调查掌握,并据此编制装饰装修成本价补偿标准方案,报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公布执行。

  征地拆迁涉及有关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由市物价事务所和市征地拆迁中心根据市场行情适时提出修订方案,报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公布执行。本次对部分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作一定调整(见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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