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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委托地税机关代收的意见》的通知

  不能确定单位工资总额的私营、民营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单位,按市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乘以人数计算工资总额。
  (二)代收比例
  邮政通信类(邮政局、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无线局、长线局等)和军工、地质类(长江动力机械厂、岳阳金秋红日工业有限公司、南岭化工厂、向红机械厂、三一一大队等)等单位工会经费由地税机关按计提标准的5%代收。
  金融保险类(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等)及电业局、地税局等单位工会经费由地税机关按计提标准的10%代收。
  其它企业、事业、机关(财政代扣部分可抵减)单位的工会经费由地税机关按计提标准的40%代收,计提标准的60%仍由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行政财务直接拨缴给本单位工会留用。
  未建立工会的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单位,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总工办发〔2004〕29号文件的规定,由地税机关按计提标准全额代收工会筹备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列支;凡不能出具专用收据的,提取的工会经费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代收方式和缴纳时限
  全年应上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在1万元以下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按季代收;超过1万元的按月代收。
  实行按月(或季)上缴工会经费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应于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缴纳;一个会计年度内12月份或第四季度应上解的工会经费应于12月20日前向当地地税部门申报预缴。
  (四)法律责任
  企事业机关单位逾期未拨缴或少拨缴工会经费,经催缴无效的,按照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严格按〈工会法〉规定拨款缴工会经费的通知》(工发总字〔1980〕339号)规定,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的单位,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截留、挪用工会经费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工会将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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