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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委托地税机关代收的意见》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委托地税机关代收的意见》的通知
(岳政发[2005]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
  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委托地税机关代收的意见》已经2005年9月21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
委托地税机关代收的意见
(市总工会、市地税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在新形势下依法做好工会经费的收缴工作,根据湖南省总工会、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的意见》(湘工发〔2005〕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3号),现就各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和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上缴的工会筹备金委托地税机关代收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会经费收缴范围
  自2005年10月1日起,凡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属企业和其他各级、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各种混合制企业等)以及行政事业单位,不论是否建立工会组织,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拨缴工会经费或筹备金。

  二、工会经费的计提标准,代收工会经费的比例、方式、时限和相关法律责任
  (一)计提标准
  各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经费或筹备金,按照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正式职工、临时职工、合同制职工、集体职工、聘用职工、内退职工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等;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和其他方式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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