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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度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采购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必须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具体管理办法,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权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权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二十二条 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确认询价采购方式。
  (二)成立询价采购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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