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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岳政发[2005]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岳阳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9月30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八日

岳阳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节约财政支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省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拟订本级政府采购具体管理办法;
  (二)汇总编报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
  (三)审核采购人采购计划;
  (四)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五)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六)审核确认进入本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七)核拨本级财政支出的政府采购资金;
  (八)受理和处理本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事项;
  (九)协调政府采购的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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