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岳政发[2005]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岳阳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9月30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八日
岳阳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节约财政支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省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拟订本级政府采购具体管理办法;
(二)汇总编报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
(三)审核采购人采购计划;
(四)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五)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六)审核确认进入本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七)核拨本级财政支出的政府采购资金;
(八)受理和处理本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事项;
(九)协调政府采购的其他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