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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区域卫生规划(2005年-2010年)》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卫生经费补助的范围是:

  (一)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经费;

  (二)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支出,主要项目为:

  1、甲类和部分乙类传染病以及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的其他传染病的监测、控制和疫情处理;

  2、政府指令性计划免疫;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和重大灾害防疫;

  4、卫生标准、规范的研究制定;

  5、与健康相关产品、药品的检测检验;

  6、保障人群健康的环境卫生、放射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的监测与预防;

  7、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的慢性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特别是血吸虫病的监测与控制;

  8、妇幼保健工作;

  9、健康教育;

  10、政府指导性计划免疫;

  11、部分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监测与预防;

  12、预防医学应用研究。

  (三)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开办费和发展建设支出;

  (四)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策性基本医疗服务亏损;

  (五)政府举办的社会卫生服务组织承担的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支出;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配套补助经费和工作经费;

  (七)采供血服务和献血服务机构所必需的工作经费;

  (八)农村卫生、预防保健、中医药等重点领域的专项支出;

  (九)医学科研和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重点医学学科建设等专项支出;

  (十)社会弱势人群的医疗救护费支出。

第七章 政策与措施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卫生工作的领导。要充分认识卫生事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把卫生改革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城镇建设规划,促进区域卫生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府制定优惠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吸引外资合资、合作建设医疗机构,鼓励国内财力充足的机构投资发展卫生事业,为合法的医疗集团、民间组织、集体和个体医疗机构提供宽松的办医环境。

  第三十六条 落实卫生事业单位税收、价格政策。根据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确定的机构属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实施不同的税收、价格政策。

  第三十七条 鼓励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吸纳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改善医院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增强内部发展的生机和活力。

  第三十八条 按照优势互补、提高卫生资源使用效益的原则,采取医疗机构合并、重组等方式,逐步调整、优化配置卫生资源。

  第三十九条 对新增卫生资源依法准入。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医疗机构,须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审批。

  第四十条 卫生技术人员要依法进行执业登记。非卫生技术人员和未经执业登记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卫生技术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依照本规划,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确保本规划的贯彻落实。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成立区域卫生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十三条 按照边规划、边实施、边调整的原则,对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重大政策调整,由岳阳市区域卫生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提出修订意见,报岳阳市区域卫生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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