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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离自办医院工作的实施意见


  六、改制分离医院的监管

  (一)改制分离后的医院不管是核定为“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医院,都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行业管理,并依法接受民政、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管理。市卫生局对改制分离的非营利性医院各项业务工作和经营运作情况按照市直单位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对营利性医院纳入行业管理。改制分离后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其性质进行运作和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对营利性和非政府主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务和分配状况实行年审制度,医疗机构应配合监管和审计并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

  (二)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对改制分离后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诊疗科目、医疗技术应用等服务要素的准入审批。医院添置大型医用设备、增加病床等要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未经核准不得擅自购置和扩大规模。要严格卫生执法,规范改制医院的医疗执业行为,禁止各种非法行医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特殊情况时,改制分离后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都有义务执行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任务。

  (四)国有企业自办医院改制分离后,其医疗机构名称必须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规范,其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市”等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使用“人民”、“第几”等文字,不得再冠以“职工医院”。

  (五)企业自办医院改制分离后,其卫生技术人员业务档案管理和技术职务的评聘必须符合卫生、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

  (六)企业自办医院改制分离后,属于非营利性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按医院章程产生,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属于营利性医院的,法定代表人由出资人决定,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对医疗收支、药品收支实行分开核算,分别管理;药品收入结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支结余全部上缴卫生行政部门,合理返还。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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