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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的通告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的通告
(岳政告[2005]10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管理,防止乱占滥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城市规划区包括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和京珠高速公路岳阳连接线、岳新公路、康王小区107国道沿线两侧乡镇的规划范围。

  二、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统一供应。有关县、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均不得擅自审批供应建设用地。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建造娱乐、休闲、旅游、度假、疗养等庄园及花卉、苗圃基地的名义圈占集体土地;严禁擅自与乡(镇)、村、组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租赁”、“出让”、“转让”、“承包”土地协议,从事非农业项目建设,修建永久性建筑;严禁以“出租”、“承包”等名义非法转让、买卖集体土地。

  已经出租、发包或转让、买卖的农村集体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清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废止租赁、承包、转让、买卖协议,责令集体经济组织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四、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凡商业、娱乐、旅游、服务、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一律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年度供地计划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严禁非法扩大划拨和协议出让土地范围。

  工业项目用地必须与投资规模相适应,不得以办厂为名圈占或多占土地。

  五、严格规范划拨土地使用和土地使用权拍卖行为。禁止在划拨土地上集资建房;禁止以划拨土地作价出租、入股、联建、联营等方式与他人联合开发。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拍卖的,按《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管理的通告》规定执行。

  六、严禁在规划区内无序、零散建造私人住宅。村(居)民符合建房法定条件的,统一在规划居民点安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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