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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营运车辆地方税收实行联合征收的通知


  车船使用税征收标准为:客车9座以下(含的士)每年每辆180元,10至19座每年每辆250元,20座以上每年每辆312元;货车3吨以下每年每吨60元,4吨以上每年每吨48元。

  今后,如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源情况发生变化,地税部门可依法对征收标准适时予以调整。

  (三)对个体货运车辆(含挂靠车辆)采取“年度定税、分月征收、按季结算、年终清算”的方式征收,由主管地税机关按年逐台核定车辆税额标准,日常由纳税人到地税征收“窗口”申报缴纳,季后实行联合检查结算,年终统一清算。

  三、开展专项清理,打击偷逃抗税

  实行联合征收后,各地要进一步加大税收征管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偷逃抗税行为。为整顿和规范运输市场税收秩序,市政府决定,自2005年11月下旬起至2006年1月底,全市统一开展营运车辆地方税收专项清理行动,对营运车辆2005年1月以来的地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11月下旬为宣传发动阶段,动员纳税人自查自纠。12月份为执法检查阶段,各级地税部门要组织精干力量,对征管辖区内的交通运输行业(重点是个体货运车辆)开展一次全面彻底的税收清缴行动。对帐务健全的交通运输企业着重于内查外调,查补偷逃欠税;对个体(及挂靠在单位实为个体性质的)营运车辆,着重于全面澄清税源底子,逐户落实2005年度应纳税额核定手续,发放《纳税手册》,抓好年度清缴入库工作,切实堵塞征管漏洞。2006年1月份为整章建制阶段,总结经验、巩固成果。各地要高度重视专项清理工作,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督促落实。交警、运管、司法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专项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四、强化征管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行营运车辆地方税收联合征收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组建联合征收机构;要对联合征收派驻单位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要落实联合征收派驻单位的工作责任,将联合征收工作进展情况及成效与该单位财政预算拨款挂钩,并纳入政府年终目标管理考核;要严肃征收纪律,对有错无为的有关责任人员,严格按照《岳阳市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有错与无为问责办法》(试行)追究其责任。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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