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营运车辆地方税收实行联合征收的通知
(岳政发[2005]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营运车辆地方税收征管工作不断加强,税收收入逐年稳定增长。但随着运输市场的繁荣和发展,营运车辆地方税收征管面临的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税收流失的现象依然存在。为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促进运输市场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05年11月25日起,对全市营运车辆地方税收实行联合征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征管机制,实行联合执法
各县、市、区要成立由地税部门牵头,交警、运管等部门共同组成的营运车辆地方税收联合征收办公室,实行集中办公,联合执法。地税部门要以县、市分局为单位,组建专门征收班子。各联合征收组成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税收征管合力。地税部门要负责做好政策把关、税源监控、税额核定、税款征缴等工作;交警和运管部门在派员参加联合征收的同时,要负责做好涉税车辆信息提供、挂靠车辆清理、配合日常税收征管检查及车辆检审环节税款协征等工作。市地税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市交警和运管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尽快将车辆税收征管网络与车辆年检审网络对接,依托信息化搞好车辆税源控管。
二、完善征管办法,分类分期征收
(一)对账务健全、管理规范的专业运输公司,依法实行查账征收。地税部门要加强对各类货运、客运和的士公司的财务检查和监督,按时足额征收税款。
(二)对账务不健全或未建帐的运输单位和个体营运车辆(含挂靠车辆)依法实行核定征收,全市暂统一执行以下税收征收标准。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为:岳阳市区(含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下同)的士每月每辆合计为422元,其中营业税240元、城建税16.8元、教育费附加7.2元、个人所得税158元;其它地区的士每月每辆合计为249.5元,其中营业税144元、城建税7.2元、教育附加4.3元、个人所得税94元。岳阳市区客车每月每座合计为18.44元(其他地区为18.23元),其中营业税10.44元、城建税0.73元(其他地区为0.52元)、教育费附加0.31元、个人所得税6.96元。岳阳市区货车每月每吨合计为69.2元(其它地区为68.45元),其中营业税39.2元、城建税2.74元(其他地区为1.96元)、教育费附加1.18元、个人所得税26.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