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1、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国库单一账户为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收支活动,并用于财政直接支付以及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
2、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含提取现金)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3、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以及预算外资金日常清算。
4、经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特殊过渡性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上述账户和专户与财政部门及其支付执行机构、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保持一致,相互核对有关账户记录。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相应取消各类收入过渡户。预算单位在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前开设的财政资金账户经过轧账后,原则上不再保留,全部财政性资金逐步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在建立健全现代银行支付系统和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由国库单一账户核算所有财政性资金,并通过商业银行的零余额账户处理日常支付和清算业务。
(二)规范支出拨付程序
1、支出类型。根据支付管理的需要,财政支出具体分为:工资支出,即预算单位的工资性支出;购买支出,即预算单位除工资支出、零星支出之外购买服务、货物、工程项目等支出;零星支出,即预算单位购买支出中的日常小额部分,包括《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中所列品目以外的支出,或列入《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所列品目,但未达到规定数额的支出。
2、支付方式。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具体支出项目,由财政部门在确定部门预算或制定改革试点的具体实施办法中列出。
(1)财政直接支付。由预算单位提出支付申请,支付执行机构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下同)或用款单位账户。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包括:工资支出、购买支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