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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手续不完备、合同不规范、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予以完善;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

  集体林产权明晰方式及承包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对于采取“分山不分林”或者“分股不分山”形式经营的,财务要单独核算,70%以上的收益按山林面积或者股份分配。将集体经营管理的山林流转出去的,要将流转收益分配给农户。

  对利用世界银行和日本政府贷款营造的集体山林,以及集体因经营该山林形成的债务,在落实经营主体时,要按照“债随林权走”的原则,明确债务偿还主体,也可用现有林木折价抵偿债务,但抵偿额不得超过现有林木价值。

  4、维护联营山。与国有林(农)场、森工采育场等单位联营的集体山林,要履行联营合同,保持联营关系的稳定。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5、调处纠纷山。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

  明确承包关系后,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并签订家庭承包或流转经营合同,核(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对权属不清或林权纠纷尚未解决的,暂不核(换)发林权证。

  (二)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禁止木竹垄断经营和地区封锁,各地不得出台限制林权所有者自主经营的政策措施,已经制定执行的必须予以纠正。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合理发展林下种养业、森林旅游业等。

  (三)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四)保障收益权。产权明晰后,农户经营自留山、责任山的合法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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