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包括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重点是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尚未明晰的集体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国有林地、林木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
(一)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它方式落实产权。集体林地的承包期限最高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依法继续承包。对于村级基层组织经济困难的,可视情况保留林地总面积10%以内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1、稳定自留山。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的自留山,应当归还农民经营;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的,集体山林条件允许的可按当时政策补划自留山。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可按林业“三定”政策予以区分,不能区分的,按责任山的形式予以确权发证。
2、完善责任山。承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的稳定。承包期内,山上林木归责任山户主所有,允许继承。林业“三定”时划定的责任山,原承包合同基本合理且执行较好的,可直接续包;对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要依法纠正,重新签订家庭承包合同;责任山面积、四至界线不清楚的,要进一步明晰,完善家庭承包合同;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可在清理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后,交回集体经济组织;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群众要求以责任山形式承包经营的,应当恢复原状。
农户举家迁移,户籍未变更的,其自留山和责任山维持不变;户籍变更未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在迁入地未取得承包地,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可以继续保留;迁移到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自留山应当归还集体经济组织,责任山在承包期满后归还集体经济组织。
3、明晰集体山。适宜于分户经营的集体山林,可以农户为单位,按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确权到户,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不适宜分户经营的集体山林,包括宜林荒山、荒地,可由有经营能力的农户或其它经营主体集中承包,其收益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分享;集体统一经营效益好且群众满意的山林,或城镇规划区范围由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但必须转换经营机制,明确责任和收益分配方法,均股到人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