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根据每年国家、省治理教育乱收费部级、厅级联席会议的部署及具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教育局每年定期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检查时间一般安排在每个学期开学前后。教育局应主动协同市政府纠风办、市物价局等职能部门根据实际对学校组织开展不定期教育收费检查。
六、每次专项检查后,教育局应根据物价、纠风等部门对检查情况进行的核实、汇总和整理,分析造成乱收费的各种原因,征求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意见,提出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整改意见以及综合治理的意见,报经政府批准实施。
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级管一级”的原则,建立我市学校乱收费责任层级追究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负起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责任,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工作责任制,学校经办人向学校校长负责,校长向所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县级市教育局向同级政府负责。各学校校长与同级教育局签定治理学校收费管理责任书(《广州市中小学校收费管理责任书》参考格式附后)。
八、对乱收费的违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巧立名目乱收费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乱收费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除严肃处理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外,还要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以及省纪委、省监察厅、教育厅《关于对违反“一费制”行为给予党政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精神,追究有关主管领导的责任。
附:
广州市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责任书
为加强我市教育收费管理,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省、市物价、教育、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教育收费管理责任书。本责任书适用于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属下的各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
一、学校要学习、宣传和执行教育收费政策。各级领导班子每学期要对收费政策、文件进行专题学习,并对学校教职员工进行收费政策的宣传教育。
二、各学校必须按照广州市物价、教育、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学校校长(园长)是学校治理教育乱收费的责任人,负有依法收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