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15日内退出该物业区域,并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确定物业管理服务价格,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平以及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管理服务价格,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书面授权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
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和价格应当公布。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设备的用水、用电的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实行。
第二十八条 通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及其绿化、市政公共设施的维护、养护由市政、园林主管部门负责。通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汽车道路的清洁工作由环卫部门负责。物业管理企业收集业主的垃圾后应负责运到垃圾中转站,中转站至垃圾场的清运由环卫部门负责。业主电表以外的供电管线及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供电部门负责。业主水表以外的供水管道及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供水部门负责。业主燃气表以外的管道及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供气部门负责。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承担相关的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小区道路、场地的,应当接受小区物业公司的管理并且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九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三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