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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一)建筑总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提供5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

  (二)建筑总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提供10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

  (三)建筑总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提供15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

  (四)建筑总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按总面积的3‰提供物业管理用房。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物业保修期限从建设单位向业主交付之日起计算。保修期满后,房屋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即分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由业主自行负责。

  第二十条 新建小区供水供电应当实行一户一表单独立户。

  第二十一条 新建小区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宣传推广的承诺建设配套,使用前的小区配套验收由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二条 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按照国家管理规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有关文件规定向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资质。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共服务: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房屋公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服务;小区交通消防和公共秩序等协助管理事项的服务;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二)专项服务:物业公司将日常生活、商业服务、文教卫生、社会福利、各类中介等事先设立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质量与收费标准公布,由业主自行选择。

  (三)委托服务:物业公司为了满足个别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需求受其委托提供的有偿服务。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10日内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告知决定是否续约或者另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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