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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交接工作,将业主大会所有的财产和资料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 对于建设单位组织三次,仍有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不愿参加业主大会,不能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建设单位应当把组织情况向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局和当地居民委员会报告,并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和征求业主意见的资料移交给当地居民委员会。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预(销)售物业之前以招投标的形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格式应选用建设部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

  第十四条 经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局批准,下列情形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一)住宅建筑面积少于1万平方米或产权人数少于20人的物业;

  (二)规模小于0.5万平方米的非住宅物业;

  (三)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内新建物业的前期物业管理;

  (四)投标人少于3人的。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十六条 前期物业管理的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决定。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定前期物业管理实施方案,方案包括:

  (一)物业管理用房、配套设施设备的安置方案;

  (二)水、电表安装位置,给、排水管的布置,空调安装预留部位等建议方案;

  (三)保证物业的建设质量和完善安全措施的方案;

  (四)为业主服务、查验交房手续等服务方案。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移交物业时,应按下列规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其建设费用和办理相关权属证明的费用列入开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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